(一)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二)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三)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四)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五)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六)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 承兑或议付银行。
(七)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八)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九)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十)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