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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取得建设规划手续的房屋被非法强拆该不该赔?

            2023-11-28 08:07:29        893次浏览

    实践中存在很多这样的情形:虽然房屋在建设时并未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依法办理建设规划手续,但是有权机关并未依照法定程序对涉案建筑作出合法性或者违法性的认定,就径行将房屋拆除,从《行政强制法》的角度来看,实施强制拆除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所以,在该情形下向法院依法提起确认强拆违法的诉讼,一般情形下该诉讼请求也会获得支持。

    紧接着的下一步程序就是提起相应的行政赔偿诉讼,在赔偿环节具体该不该赔偿却存在很大争议。

    其中一种观点认为,被强制拆除的房屋本来就不具有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的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合法性的权益并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也不应该获得赔偿。这种观点也是行政机关历来主张的观点,且认为如果对违法的利益也应该受到保护,那么将是对违法建设行为的鼓励,会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

    但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强制拆除行为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为违法行为,那么生效判决中确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就应该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否则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就将没有任何违法成本,同样会让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成为没有约束的空谈。目前司法实践也有较多的判例对该观点予以支持,只是对赔偿内容是否按照合法建筑进行赔偿有分歧。

    我们认为未取得建设规划手续的建筑被违法强制拆除仍然具有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可能不是被拆除建筑的所有权的全部权益,但也不应该忽略其他权能和法益的价值。

    首先,涉案建筑在未经法定职权主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违建的认定之前,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法院,对涉案建筑以违法建筑定性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即便行政机关行政不遵守“卷宗主义原则”,在行政赔偿的诉讼过程中补充涉案建筑是违法建筑的相关证据材料,但因为标的物已经灭失,进行违建认定也不具有现实可能性。

    其次,建造房屋属于事实行为,即便未取得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建造人可能不能通过行政登记取得该房屋的合法的所有权,但不影响建造人因建造而原始取得对房屋占有、使用的权益,建造人对房屋事实上的占有是民法典所保护的物权利益,禁止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任何人对其“占有”进行侵害,以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和财产秩序的稳定性。

    后,赔偿判决中必须捍卫法律的,也应该体现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性要求。

    所以,未取得建设规划手续的房屋如果被非法强拆,且经过生效判决对该事实进行了确认的前提下,应要求违法的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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