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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21 11:59:01 101次浏览
    价 格:面议

    基本要素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 (省级权限)

    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 1 ) 特 种 设 备 制造 单 位 许 可 ( 省 级 权 限 ) 首 次 申 请

    4.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十八条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五十七条

    7. 实施机关:省市场监管局 (部分委托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 门实施)

    8.审批层级:省级

    9. 行使层级:省级、市级

    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 受理层级:省级、设区的市级

    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 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名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许可

    15. 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 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 事生产活动:

    ( 1 )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2)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 3 )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 4 ) 经鉴定评审合格。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 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 事生产活动:

    ( 1 )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2)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 3 )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5.10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10.1 未经首次检验。

    5.10.2 首次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10.3 电源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5.10.4 制动(包括行车、驻车)装置缺失或失效。

    5.10.5 观光列车的牵引连接装置及其二次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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