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国际贸易中为重要且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它作为一种银行信用的保证文件,不仅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交易的保障,还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银行信用的运作过程是:
阶段,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
第二阶段,买方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证。开证要交纳一定数额的信用证定金,或请第三方有资格的公司担保。
第三阶段,开证银行按申请书中的内容开出以卖方为收益人的信用证,再通过卖方所在地的往来银行将信用证转交给卖方;卖方接到信用证后,经过核对信用证与合同条款符合,确认信用证合格后发货。
第四阶段,卖方在发货后,取得货物装船的有关单据,可以按照信用证规定,向所在地银行办理议付货款。
第五阶段,议付银行核验信用证和有关单据合格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将货款垫付给卖方。
第六阶段,议付银行将汇票和货运单寄给开证银行收账,开证银行收到汇票和有关单据后,通知买方付款。
第七阶段,买方接到开证银行的通知后,向开证银行付款赎单。赎单是指向开证银行交付除预交开证定金后的信用证余额货款。
银行信用证的作用有多种:
一是担保付款的作用:由于一国的卖方不了解另一国家的买方的信誉和支付能力,只有在先付货款,或有银行信用证的条件下才会发货。因为买方银行的信用提供了担保。
二是融资作用:卖方在信用证到期前急需用款时,可以将该信用证质押从第三人处(或者银行)取得贷款。买方也可以申请银行垫款,提出信用。
三是便利作用:除了信用证有担保付款和提供融资的服务外,还对买卖双方有便利的作用。双方的资信调查,对担保登记或质押办理,付款的安排等都被信用证简化了。
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我国信用证以人民币计价,是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按照付款期限,信用证可以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结算服务。信用证通常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同时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一般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