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可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系统、北京公积金APP(或京通小程序)和柜台办理。
线上办理(含网上业务系统、北京公积金APP、京通小程序)时,在“基本信息”栏目下需将【租房类型】选择为“租住商品住房”,可参考【图例】填写相关内容。选择承租人、填写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编号,如校验通过的反显:房屋用途、月租金及租房地址(不可更改)。继续填写相关信息。其中,“租赁开始时间”“租赁截止时间”应按照租房发票展示的租期填写,且不可超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租赁起、止时间。
上传租房发票原件影像(必须明确标识为房租发票,例如票面应体现“房租”“租房”“个人出租房屋”等字样)。选择支付的银行及约定日,约定周期默认按月,点击提交后,可以对支付金额、约定信息、打入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再次检查。提交成功后,每月的提取金额自动转入申请人约定的公积金用卡账户中。
通过柜台办理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和租房发票原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编号。
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申请人填写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一份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携带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个人授权委托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提示: 1.每次提取时,月提取金额采取月租金和月缴存额双限规则:若月租金>月缴存额,按月缴存额提取;若月缴存额>月租金,按月租金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按照账户余额扣减10元支付。
2.如租房发票中未能展示实际租期,应自行在发票上注明,但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备案的起止时间。
3.除了住房管理部门(包含所在街道)可代开发票之外,开具发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本市住房租赁资质。
4. 当提满租赁期对应的时间长度后,事项自动终止,应使用新租房发票申请提取。
5.缴存人支付的房租应符合租房区域的合理水平。对于租金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审核人员应进一步核查租房行为的真实性。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虚假租房行为的,该提取业务不予办理。
若本人因故不能亲自提取公积金,也可以找人代办。
2、委托办理的需要提供: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3、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外省市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4、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的提供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大修住房公积金提取
1、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