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住院期间出现其他科情况,经有关科会诊同意转科后,应书写转科记录,内容包括主要病情、诊治经过、转出理由、本科诊断、目前情况及措施,以供转入科室参考。当患者由其他科转入时,应书写入科记录,将患者转科原因、转科前病情及转入时问诊及检查结果作摘要记录,重点写明转入本科诊治的疾病情况。
既往病史一般分为两种:
1.大部分保险产品都会问到一些常见的疾病,如,结节、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后也可能复发的疾病,一定要将既往病史查询清楚,如实告知。
仅仅感觉自己罹患了某种疾病,没有诊断记录,那这种并不算是既往病史。
2.往体检异常、住院、手术、
体检情况,一般健康告知,会要求异常被医生建议进一步检查或的,才需进行告知;
手术或住院以及情况,通常有年限限定,如1年或2年内。
不同的产品具体情况不同。
病历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在与法医鉴定结论相比较而言,其证据效力不及鉴定结论。如果想推翻鉴定结论,只能持病历资料申请法院重新做法医鉴定。你所说的这个情况是可以重新做法医鉴定的.只是在重新鉴定过程中,着重要审查病历资料与法医部门的临床检查结果情况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的则一般以法医临床检查结果为准。直接的比如法医临床检查结果就是伤口处有标尺的照片。
病历书写规范:
1、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2、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过敏史等项目;
3、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过敏史等项目。
综上所述,病历作为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关键证据,其真实性是非常重要的。病历等医疗文书在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前,首先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当庭质证,通过质证来确定病历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