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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郫都区短期借贷,获得客户一致好评

    2024-12-04 05:32:01 29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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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或者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只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就有效。

    1、一般来说,民间贷款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

    2、民间贷款是区别于传统的银行贷款,即通过民间组织或企业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放贷方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贷款方短期的资金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放贷方也可以由此取得中间收入而盈利。

    3、民间贷款必须有约可守、有约必守,只要该约定不违法、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法定利率四倍的均为有效。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4、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需要的条件:

    1.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借贷行为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借贷合同中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4.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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