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过期诊断证明或先休后补的诊断证明一律不予盖章,凡有疑问的诊断证明要查对患者是否属实。病例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书,是作为司法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所以很多医院对于病例证明开具的管理都有相关规定,应在就诊时就询问好相关内容。
在开具诊断证明后的三个月内,该证明可以作为有效的医疗证明使用。具体的有效期会因地区和特定医疗机构的规定而有所不同。在有用使用诊断证明时,向医生或相关医疗机构咨询其有效期的具体规定。
《门诊病情诊断证明书》的开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患者必须持有病历本或电子病历首页。
2.患者门诊病历姓名、性别、年龄和病情诊断证明一致。
2.门诊病历记录的诊断名称和病情诊断证明书诊断名称一致。
3.开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符合开具《门诊病情诊断证明》所具备的依据和《门诊病情诊断证书》的书写规范。
4.通过审核盖章的病情诊断证明书一份交患者使用,一份由医院留存备查。
诊断证明原件是由医疗机构直接出具的,经过医生签字、盖章,并经过医院部门审核,具有真实性和可信度。而复印件则是通过复制原件得到的,其真实性和可信度低,容易被伪造和篡改。所以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