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临床医师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科学的诊断依据。
如疾病证明涉及计划生育、离退休、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工伤鉴定、医疗保险、事故赔偿等问题,必须经科室主任审阅签字。如需出具病情介绍,则应持介绍公函经医务科批准后,由科室主任指定专人书写,科室主任审阅及签字。
病假证明书只证明病人因病需要休息,休息时限按诊疗规范填写,一般情况,急诊病人因病休息不超过3天,普通门诊病人不超 过7天,特殊病人如活动性乙型肝炎、骨折等经专科主任签字可酌情延长,但不超过8周。为本院职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必须由医师所在科室主任签字盖章。本院职工持病假证明书请病假的,必须携带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及疾病诊断书。
急性传染病
急性传染病是指突然发生的、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如麻疹、百日咳、流行性感冒、肺结核等,需根据病情的轻重程度以及患者是否具有传染性来决定是否可以办理休学证。
急性病
如果患者的病情不稳定,需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待病情稳定后才可以办理休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