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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刑事辩护律师,线上咨询案件委托

2024-09-13 06:00:01  736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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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指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发生社会危害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严厉的一种。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的财产、集体财产受到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在此期间没有提起的,就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以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

执行是指司法机关把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监督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罪犯原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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