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开立形式:1) 信开本(To open by airmail):开证银行采用印就的信函格式的信用证,开证后以航空邮寄送通知行。2) 电开本(To open by cable):开证银行使用电传、传真、SWIFT等各种电讯方法将信用证条款传达给通知行。a) 简电本(Brief cable):开证银行只通知已经开证,将信用证的主要内容预先告通知行,详细条款将另邮航寄通知行。简电本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能作为交单议付的依据。b) 全电本(Full cable):开证银行以电电讯方式开证,把信用证全部条款传达给通知行。全电本是交单议付的依据。
承兑行。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进行承兑的银行,亦是付款行。
偿付行。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上的委托,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又称清算行)。
只付款不审单;只管偿付不管退款;不偿付时开证行偿付。
信用证方式的一般收付程序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 ①可转让信用证。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且只能转让一次。 ②不可转让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末注明“可转让”,即是不可转让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