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场所医疗机构消防检查要点
版卫生行业标准《医疗机构消防管理》WS308-2019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新标准第4章“消防基本要求”和第5章“特定场所消防要求”为主要内容。
第4章规定了医疗机构消防基本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医疗机构消防管理九项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医疗机构的消防管理原则、消防责任、消防组织、消防制度、消防重点部位、日常巡查和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教育培训等要求。
第5章规定了医院内特定场所的消防附加要求,通过结合医院的特点,明确了不同科室、部位的消防措施。这些科室、部位主要是人员密集、人员行动能力差、使用危险化学品或对保证建筑的消防至关重要。这些措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便于人员使用、执行。
一、总平面布置
主要是医用液氧储罐区
1、与医院外的建筑防火间距要符合建规第4.3.3条规定。
2、与医院内的建筑防火间距要符合《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的规定。
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室外液氧罐与办公室、病房、公共场所及繁华道路的距离应大于7.50m。
二、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
1、防火分区按建规5.3.1要求执行。
2、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高层建筑内的门诊大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为4000㎡。
3、医院建筑内的手术部,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为4000㎡。
4、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5、设置分子筛制氧机组制氧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氧站宜独立设置或设置在建筑物屋顶;
(2)氧气汇流排间与机器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氧气汇流排间与机器间之间的联络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氧气储罐与机器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氧气储罐与机器间之间的联络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三、平面布置
1、主要在建规5.4.5
2、中心供氧用房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3、病房楼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罐。
四、疏散
1、防火分区、楼层一个出口的限制,参见建规5.5.8
2、疏散楼梯参见建规5.5.12与5.5.13
3、房间疏散门、出口的设置,位于两个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房间,当建筑面积不大于75m²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4、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
5、疏散距离参见5.5.17
6、疏散宽度参见5.5.18
除符合建规要求外,尚应符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第5.1一般要求。
五、手术部
1、手术部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清洁区域的楼梯口附近或走廊。必须设置在洁净区域时,应满足洁净区域的卫生要求。
2、血液病房、手术室和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3、手术部洁净和清洁走廊宜采用隐蔽型喷头。
六、病房、重症监护室
1、避难间的设置参见建规5.5.24
2、病房应采用快速反应喷头
3、病房房门、公共区域应设置疏散示意图
4、超过两层的病房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护面罩、照明设备、辅助逃生设施
5、重症监护室应自成一个防火分区,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七、药品库房、药剂室
1、与其他场所防火分隔
2、不应设置休息室、办公室,不留人住宿
3、易燃易爆物品应储存在危险品库,禁止储存在地下室
八、病案资料库
1、用电设备措施
2、温度较高时的降温措施
九、实验室
1、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
2、电气线路的敷设
十、放射机房
1、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2、X线机的电缆敷设和日常检查
3、核磁共振机房宜配置无磁性清洁剂灭火器
十一、营养厨房
1、油烟管道至少每两个月清洗一次
2、防火分隔,燃气管理
3、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设置厨自灭系统。
消防专用电话场所设计要求
消防电话:用于消防控制室与建筑物中各部位之间通话的电话系统。由消防电话总机、消防电话分机、消防电话插孔构成。消防电话与普通电话分开的专用独立系统,一般采用集中式对讲电话。
消防电话总机:在多线制消防电话系统中,每一部固定式消防电话分机占用消防电话主机的一路;总线制消防电话总机是一种新型的火警通信设备,通过两总线、24V电源线与电话模块、电话插孔、电话分机一起构成的火灾报警通信系统。
消防电话分机:固定式消防电话分机有被叫振铃和摘机通话的功能,与消防电话主机配合使用;手提式消防电话分机插入插孔即可呼叫主机,便于携带。
设置场所
消防电话的总机设在消防控制室,是消防电话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电话分机设置在建筑物中各关键部位(如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等),能够与消防电话总机进行全双工语音通信;消防电话插孔安装在建筑物各处,插上电话手柄就可以和消防电话总机通信。
设计要求
消防专用电话线路的可靠性关系到火灾时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是否畅通,故新《火规》强调消防专用电话系统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就是说不能利用一般电话线路或综合布线网络(PDS系统)代替消防专用电话线路,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独立布线。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
为了确保消防专用电话的可靠性,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与电话分机或插孔之间的呼叫方式应该是直通的,中间不应有交换或转接程序,即宜选用共电式直通电话机或对讲电话机。
火灾时,与消防作业的主要场所的通信一定要畅通无阻,以确保消防作业的正常进行,故规定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固定安装在明显且便于使用的部位,并应有区别于普通电话的标识。
2、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插孔,并宜选择带有电话插孔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3、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
4、电话插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
5、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是消防作业的主要场所,故新《火规》强调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出口和消防通道
(1)厂区、库区消防通道应畅通,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厂区、库区主要入口处应设置平面示意图。
(2)车间、库房、办公及其他建筑物内各部位出口和疏散标志齐全,应在明显部位设置应急疏散示意图(标识出口、疏散通道及指示、消火栓、灭火器、应急救护用品等)。
(3)出口门应完好无破损,能关闭自如;出口和消防通道禁止堆放物品,保持畅通。生产作业期间出口严禁上锁。
(4)出口严禁堵塞或变相用作其他用途;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有应急照明。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
② 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③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④ 在宽度小于3 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点型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 m;点型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 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⑤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2)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3)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4)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
(5)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6)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7)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8)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