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源性饲料进口清关
一、饲料进口清关具体流程:
1、进口饲料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在海关总署注册登记。
2、饲料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关前或者报关时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3、查看拟进口的植物源性饲料及其输出国家/地区是不是在我国允许进口粮食和植物源性饲料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之内,名录清单详见上文。
4、进口粮食及植物源性饲料之前,应办理检疫审批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5、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对进口饲料实 施现场查验,包括核对货证、标签检查、感官检查。
6、海关对来自不同类别境外生产企业的产品按照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送实验室进行卫生项目的检测。
7、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二、进口植物源性饲料时需提供如下单证:
1、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提单、发票
2、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饲料进口登记证。
3、其中, 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
(三)注意事项:
1、因科研、参展、样品等特殊原因而少量进境未列入海关总署准入名单内粮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前申请办理进境特许检疫审批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2、根据海关总署相关公告,德国甜菜粕、保加利亚玉米酒糟粕、泰国米糠粕(饼)、棕榈仁粕(饼)、乌克兰油菜籽粕(饼)等粕类无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具体请在海关总署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查询。
3、进口饲料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1).国外主管机构向海关总署递交企业注册登记名单。
(2).海关总署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必要时可派出专家实地核查。
(3).经审查合格,批准注册,并通报输出国家主管部门。
4、饲料进口企业备案程序:
(1).申请单位向直属海关提交材料;
(2).直属海关受理申请后,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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