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应准确定义“生态环境”这一科技名词,并规定其内涵和外延。后通过宪法名词解释或自然科学名词委员会确认。[2]
根据对宪法第二十六条中关于生态环境涵义的解读,以及这些年来使用生态表征人类追求的理想状态,经常被作为褒义形容词的实际情况,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陈百明认为生态环境应定义为:不包括污染和其他重大问题的、较符合人类理念的环境,或者说是适宜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的综合体。[2]
生态环境
生态地理环境是由生物群落及其相关的无机环境共同组成的功能系统或称为生态系统。在特定的生态系统演变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