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工厂,绿色工厂申报的认定条件
(一)在本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对利益相关方的环境要求做出承诺并满足承诺要求。
(三)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四)近三年内(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质量等事故。
(五)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采购制度、环保制度和产品生态设计制度等)健全并执行良好。
(六)上年度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指标处于全市先进水平。
用地集约化指标:工厂容积率不低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工厂建筑密度不低于 30%;单位用地面积产能或产值不低于全市单位用地面积产能或产值平均水平。
原料无害化指标:绿色物料使用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绿色物料选自省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目录等,或利用再生资源及产业废弃物等作为原料)。
生产洁净指标: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气产生量、废水产生量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废物资源化指标: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不高于行业平
均水平,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废水处理回用率高于行业平均值。
能源低碳化指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中的限额要求。未指定相关标准的,应达到行业平均水平。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具体的指标值,申报时根据上年度的行业或政府要求另行设定。
(七)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健全。
(八)其他指标需满足《绿色工厂评价通则》 (GB/T36132-2018)中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