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二类”的“丙”,是从火灾危险性分类——考虑的是生产/储存的【物品】火灾危险性;
“二”则是从仓库厂房耐火等级分类——考虑的是仓库/厂房【建筑】本身起火难易程度。
丙二类仓库即为可储存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具备二级耐火等级的仓库。
每座单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仓库占地面积≤24000m²;当企业设有消防站和专职消防队且仓库设有工业电视监控系统时,占地面积≤48000m²。防火分区面积≤6000m²。
1、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2、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