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往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只有一年甚至更短,这样导致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协议到期后变成失业者,为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义务。用工单位虽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单位同样需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相应的义务。
劳务派遣是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中的一个特殊业务,有利于用工企业的灵活性用工和减少用工成本等优势,还促进我国的就业和推动劳动市场的发展。但同时,劳务派遣作为中介服务机构,具有跨区域性和跨行业性,给劳务工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因此,我国为规范劳务派遣的发展和保护劳务工的自身权益,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必须申请劳务派遣资质后才可继续经营相关业务。
用工单位虽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单位同样需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相应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2、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申请开展“人才租赁、转让或派遣”、“人才培训”、“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东不得全部由个人组成,申请开展“现场招聘”的,不得低于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