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取得制度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经登记注册之后才能产生著作权。这种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登记主义或注册主义。注册取得制度的出现,在历史上起过积极的作用。实行注册取得制度,可以明确有效地证明著作权人的身份,有利于及时处理著作权纠纷,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的客体是基于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即通过人的思维的分析、概括而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脑力劳动成果。
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它既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也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权,而是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内容,并且这种权利为著作权人所专有。
现代各国著作权法大多对著作权采取"创作保护主义"的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产生,不论是否发表,著作权即自动产生,开始受著作权法保护,与须经国家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方能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权、商标权不同。
著作权登记仅仅要求对作品的权属进行说明,没有要求提供原始资料作为证据。因此,著作权登记只能证明申请人对某一作品进行了登记,至于该作品是否为登记者独立创作完成则没有审核。因此,当著作权登记与著作权原始资料相冲突时,著作权将以原始资料确定作者和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