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电器一般包括:洗衣机、旧电视、冰箱等,对这一系列的家用电器使用及回收时必须检查以下几点。 1、旧家用电器品质要求; 旧家用电器应符合GB4706.1规定的要求。其中,音频、视频类旧家用电器应符合GB 8898规定的要求。 2、旧家用电器的要求; 在明显部位张贴统一标识的旧家用电器,使用期为二年(买卖双方另有协议除外);没有在明显部位张贴统一标识的旧家用电器,使用期为十年。 3、旧家用电器的环保、卫生要求;整机应清洁、卫生。 4、从要求,环保、卫生要求,适用要求等基本方面对使用过的家用电器进行检查。品质达标者为旧货,可以再行销售给他人使用。品质不达标者为废品,不可以再行销售给他人使用。
如今不同的家用电器会放在不同的环境之中,我们看看放置的环境都有哪些吧。 1.高温环境。 高温的环境会使家用电器的绝缘材料加速老化,而绝缘材料一旦损坏,即可引起漏电、短路,从而导致人身触电甚至引发火灾事故。 2.潮湿环境。 不应将洗衣机长时间放在卫生间内,也不要把家用电器放在花盆及鱼缸附近,还要注意不要在家用电器上放置装有液体的容器,更不得用湿布带电擦洗或用水冲洗电器设备。 3.腐蚀环境。 家电的外壳及绝缘材料受到化学物质的长期侵蚀,会缩短使用寿命。所以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不宜放置在腐蚀性及污染性较严重的厨房内,以免受到煤气、液化石油气或油烟的侵蚀。 4.环境。 家用电器一般都应摆放在、平稳的地方,千万不要放置在有振动、易撞击的过道处。若放置的地方不,一不小心使家用电器遭到剧烈的振动和猛烈的撞击,会使螺丝松动、焊点脱落、电气及机械等零部件移位。甚至会造成家电外壳凹陷开裂、零部件错位、导线断裂等损坏。
关于废旧家电处理,其他国家的做法
在日本,对于废旧家电的处理,是采取“谁生产、谁回收”的机制,《特定家庭用机器再商品化法》明确了家电厂商进行资源回收再利用的义务;另一方面,日本废旧家电不但不能卖钱,处理时还要花钱购买“家电回收券”,并预约上门回收,这种精细回收需要成本较高,却能促使资源利用化,同时也限度保护了环境。
而在德国,为了提高电子产品的回收率,其《电子电气设备法》规定,生产商有义务免费向公共垃圾中心提供电子垃圾回收容器,目前德国共设立1500个公共电子垃圾回收中心,根据新的方案,其电子垃圾回收率要至少达到65%以上。如图为瑞典、荷兰、德国的部分家电回收成本及费用承担方。欧洲各国已对包括电子电器设备在内的多种产品推行了生产者责任制,每个生产者在产品投放于市场时,应当承担产品的回收,循环利用或终处置费用,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费用的管理都交由非赢利组织来操作。
其他国家,如美国、日本,是在消费者在购买新的电器时时,就要交纳相应的电子垃圾回收处理费。
显然,现阶段在我国,由消费者支付费用是行不通的。这与我国国情、居民消费水平以及环保意识相关。在我们身边,常见的处理办法就是将废旧家电卖到二手市场,即使是当垃圾扔掉,也不必支付任何费用。
废旧家电收集与回收利用的业务模式
在循环经济基础上,废旧家电收集与回收利用的业务模式可用下图描述。下图包含4种业务模式:①消费者→回收站→利废企业→生产者→消费者,②消费者→回收站→利废企业→消费者,③消费者→利废企业→生产者→消费者,④消费者→利废企业→消费者。模式一是一般的废旧家电收集与回收利用业务模式,其余三种是简化模式,模式四是简化的业务模式,废旧家电送利废企业修复或再造后直接送消费者使用。此外,利废企业可能是家电生产者的内部企业,但为了突出家电逆生产与正生产的区别,当作2家企业分开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