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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办理:
1、经营者通过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信息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外来人员可能需要暂住证及复印件;
3、经营者一寸或两寸登记照(彩照);
4、经营活动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产权证复印件。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6、《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字号名称的或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无需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7、委托代理人进行办理的,还应当通过提交公司经营者之间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