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实施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
在《暂行办法》中,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暂行办法》出台之前,外地户籍人员只能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养老金。他们在工作所在地缴纳的养老保险,会按照比例转回原籍。
虽然2007年1月实行的《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183号令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北京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方可在北京按月领取养老金。
但在《暂行办法》放开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之前,外地人在北京如何办理退休,工作人员从来没有操作过。
2011年7月1日起,外埠户籍人员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开始允许在北京市办理退休手续。
具体条件
外埠户籍人员在京市办理退休手续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 40周岁以前在北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外埠人员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二、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在各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年限累计至少要满15年。
北京新规定
2013年12月,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2014年起,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但全部缴费不满15年的外地户籍人员,可申请延长补足不满年限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对于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外埠参保人员,仍不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男满25年,女满20年)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于符合在本市延长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通知中强调,如果因工作需要单位继续留用,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留用时间及有关事项,报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将备案后的书面协议在社保经办机构留存。留用期间企业和职工双方应继续按本市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留用结束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年限仍不足规定年限的,可以按本通知延长缴费。
享受待遇
养老金的核定标准与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有关。由于各地工资水平以及统筹比例差别很大,各地职工实际缴纳的养老金数额差别也很大,退休后所享受的养老金标准也不同。在北京和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养老金的区别,便是能享受更高标准的养老金。
1、基本养老保险
在北京工作的外地城镇户口人员,在北京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当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可在京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2、基本医疗保险
外埠参保人员在延长缴纳期间,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果达到退休年龄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