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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上城区消防工程施工,诚信经营,忠实服务

    2024-11-28 12:15:01 965次浏览
    价 格:面议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消防工程、土木工程、工程和管理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掌握各类消防技术、措施和技术监督的技能;

    3.具有对消防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管理部队的基本能力;

    4.熟悉消防监督管理、灭火救援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5.了解本学科国内、国际的应用前景;

    6.掌握文件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消防验收是指消防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竣工运营时进行消防检测的合格调查,施工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时需要消防局进行检测排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防火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电气消防检测已被国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验收强制检查的项目。

    消防工程中的消防基础知识:

    1.燃烧基础知识。熟悉固体、液体、气体的燃烧特点;掌握燃烧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辨识和分析各种燃烧物质的燃烧产物及其有毒有害性。

    2.火灾基础知识。熟悉火灾的危害性,分析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掌握火灾的定义,对不同的火灾进行辨识和分类;掌握火灾发生和发展蔓延的机理,提出预防火灾和扑救火灾的基本原理和技术方法。

    3.爆炸基础知识。熟悉爆炸危险源的概念及常见危险源,分析引起爆炸的主要原因对不同的爆炸,根据其形式和特点进行辨识和分类;掌握浓度爆炸极限、温度极限的定义,运用爆炸极限判定物质的火灾爆炸危险性,提出有爆炸危险场所建筑物的防爆要求以及防爆操作规程。

    4.易燃易爆危险品知识。掌握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分类和特性,辨识不同危险品的火灾危险性,运用相关消防专业技术,提出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防火防爆要求和灭火基本方法。确定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管理的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总则

    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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