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了严格规范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延期:
1、提交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主管部门受理。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2、审查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大致需要15个工作日。
3、决定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需要4个工作日。
4、批准延期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并在10日内将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延期申请:1.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扫描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正、副本(含变更栏)彩色扫描件,生产许可证副本彩色扫描件;3.企业近三年生产自查自改报告;4.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生产管理人员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汇总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考核合格证扫描件;5.企业近三年完工工程、申报期间在建工程一览表(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造价、质量情况、开工及竣工日期);6.企业近三年职工参加社保、工伤保险证明及承建工程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文件(一般为近3年,特殊情况不能提供的需相关证明);7.企业近三年生产投入计划、生产实际投入台帐(金额汇总、分类汇总、相关票据信息,包括票据编号、票据内容、票据金额)、单次金额超过2万(含2万)元人民币的生产投入票据扫描件;8.企业近三年组织的坍塌、触电、高处坠落、中毒、消防的应急救援演练方案、过程记录、总结,以及应急演练照片及参与人员签到记录。此外,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企业需提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明文件(含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扫描件)。
法定期限:《生产许可证条例》(令第397号)第七条“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产条件的,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变更、遗失补办、增加副本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