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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阳AS9100 航空航天,无隐性收费

    2024-12-22 02:00:01 116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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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SC森林认证正是由环境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在认识到一些国家在改善森林经营中出现政策失误,国际政府间组织解决森林问题效果有限,以及林产品贸易不能证明其产品源自何种森林以后,作为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一种市场机制,在20世纪90年代初发起并逐渐发展起来的。它力图通过对森林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的评估,将"绿色消费者"与寻求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和扩大市场份额,以求获得更高收益的生产商联系在一起。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传统方法(如发展援助、软贷款、技术援助和海外培训等)大多忽视了商业部门,特别是忽视了木材产品的国际贸易。在世界范围内,仅20%的林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但贸易对森林的直接影响是很明显的。人们认识到,以森林可持续经营为基础的林产品贸易也能促进环境保护。FSC森林认证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以市场为基础,并依靠贸易和国际市场来运作。

    环境管理体系(EMS)是组织整个管理体系中的一部分,用来制定和实施其环境方针,并管理其环境因素,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环境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计划活动、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ISO1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96年正式颁布的可用于认证目的的国际标准,是ISO14000系列标准的核心,它要求组织通过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来达到支持环境保护、预防污染和持续改进的目标,并可通过取得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的形式,向外界证明其环境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环境管理水平。由于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可以带来节能降耗、增强企业竞争力、赢得客户、取信于政府和公众等诸多好处,所以自发布之日起即得到了广大企业的积极响应,被视为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同时,由于ISO14001的推广和普及在宏观上可以起到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促进节约和推动技术进步等作用,因此也受到了各 [2] 国政府和民众越来越多的关注。为了更加清晰和明确ISO14001标准的要求,ISO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并于2004年11月15日颁布了新版标准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所谓 职业卫生管理体系OHSMS,是由一系列标准来构筑的一套系统,它表达了一种对企业的职业卫生进行控制的思想,也给出了按照这种思想进行管理的一整套方法。这种体系,应当是科学的、有效的,能够被接受的,并与企业的其它活动及整体的管理是相容的。同时,它作为一套标准,应该能得到广泛地接受和承认,具有规范性。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是一种对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控制的战略及方法。

    职业卫生管理系统标准,在其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曾被非正式称为ISO15000或ISO18000系列标准。这些称谓,表达了它和ISO9000及ISO14000系列从指导思想到实施方法上的联系,应该指出OSHMS虽然继承而且发展了上述两个系列的思想和方法,但在解决的具体问题上,从技术层面上,却和前两者有所区别。

    CCC认证对涉及到的产品执行国家强制的认证。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 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三)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首先公布的《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覆盖的产品是以原来的进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认证及电磁兼容认证产品为基础,做了适量增减。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其次又发布了《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饰装修产品目录》(包括溶剂型木器涂料、瓷质砖、混凝土防冻剂)、《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技术防范产品目录》(包括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CC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逐步取代原来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为保证新、旧制度顺利过渡,原有的产品认证制度和进口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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