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过撞击,损伤到发动机舱和驾驶舱的车辆。
2、车身后翼子板撞击损伤超过其三分之一的车辆。
3、纵梁有焊接、切割、整形、变形的车辆。
4、减振器座有焊接、切割、整形、变形的车辆。
5、ABC柱有焊接、切割、整形、变形的车辆。
6、因撞击造成汽车气囊弹出的车辆。
7、其它不可拆卸部份有严重的焊接、切割、整形、变形的车辆。
8、车身经水浸泡超过车身二分之一,或积水进入驾驶舱的车辆。
9、车身经火焚烧超过0.5平方米,经修复仍存在隐患的车辆。
对于汽车报废回收来说,第三个难题就是市场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指导规范。虽然国家明令禁止,但包括“五大总成”在内的很多废旧汽车零部件依旧在市场上流通,而且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这直接扰乱了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秩序,导致大量报废汽车零部件重新被装备到车上,变成一颗颗奔跑在路上的“”。
报废途经
1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向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2车管所将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3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4回收企业再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5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