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不重复计算。
第三十三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需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可放宽至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第5名。
第三十四条 本条件标准涉及的奖项、荣誉称号等,以《关于印发全省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108号)的《保留项目目录》(可在省人社厅网站查询,省职改办将再次清理公布)为准。2017年及以后,未纳入《保留项目目录》的均不予认可。2017年及以后,国家教育部全国性表彰奖励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宝钢杯全国杰出中小学中青年教师;省教育厅厅级表彰奖励有:甘肃省“园丁”奖、甘肃省教学成果奖。原省级基础教育科研成果“一等奖”等同现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奖项级别,该奖项其他等级以此类推。
2016年及之前的业绩按我省过去职称评价政策的规定认定,原则上以表彰文件落款、证书印章为准,比如,盖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印章的按省部级对待。
第三十五条 论文已由期刊调整为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过去已经在我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
获动植物新品种审定证书的,可替代1篇核心期刊论文要求;获1项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三十六条 本条件标准的“参考其它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本条件标准的“定额人员”,2016年底前国家各部委、省、各市州、省直各部门所开展的科技奖励按我省以往职称评价政策认定,一、二、三等奖定额人员分别为13、9、7人;2017年后省级一、二、三等奖定额人员分别为15、10、7人。根据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2017年后国家有关部委(除国防、国家等特殊情况)及市厅级科技奖励均不予认可。帮扶基层经历中,“薄弱学校”按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小学教师“四方评价”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社、教育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并公布。“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第三十七条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按级别认定。班主任业绩中先进称号按级别认定,达到1项业绩后,超过部分业绩不再计算。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出书是大多数老师、医生、工程师、等人员评职称的必备条件之一。教师职称评审规定教师除写论文外,还要求出著作等,不管是合著还是独著,教师在评职称时,只要有书,都能获得加分,比没有书的老师要有优势。在各地的评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不同书和参与位置的加分值。
除外还有重要的一点,出书对评职称的价值,相对论文而言,更加重要。而且目前对出书的要求并不高,只要能够公开出版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