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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补贴免征个税的实务操作难点娄底大英华为您解答

2019-10-24 11:17:24  308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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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补贴免征个税的实务操作难点娄底大英华为您解答

对于差旅费补贴是否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我们先看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其中,根据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院士津贴,以及按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可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的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这个文件既没有废止,也没有修改,也就是说仍然有效,可以遵照执行。

但在实务操作中,虽然以上规定明确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各地对于企业差旅费津贴至今没有明确的标准,所以,如何是否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直困饶着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2012年4月11日在线就所得税相关政策答疑的回答中涉及个人所得税。有网友提问: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卢云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6年2月19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做客TAX861网站在线访谈活动。其中有网友提到差旅费津贴免税的问题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现场解答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从上述税务机关相关部门的答复中可以看出,符合规定标准的差旅费津贴肯定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但是国税发【1994】89号文本身并没有对不征税的差旅费津贴给出一个明确的数量标准,因此税务机关强调标准的制定权在财政部门且需要及时更新,扣缴义务人在发放差旅费津贴扣缴个人所得税时直接套用财政部门的标准就可以。

以北京地区为例,1998年1月21日发布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收入中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及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1998】41号)规定,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的外阜差旅费津贴的标准,已经废止。目前可以比照执行的是2014年1月26日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4]176号),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室内交通费。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等凭证。伙食补助费每天100元及市内交通费80元包干使用

有些省市税务机关就差旅费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出台了一些具体规定,如大连和四川。

大连市地税局2003年以大地税发[2003]222号文件明确,境内、外差旅费津贴标准,执行纳税人所在单位的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规定的标准。没有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的,比照《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大财文字[1996]250号)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标准内津贴不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差旅费津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10〕195号)规定:“企业应建立《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制定有《差旅费管理办法》,且其中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在标准内实际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允许税前扣除,否则,参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我们的意见和建议

1、关于差旅费补贴的具体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目前对企业无具体标准,各地税务机关对差旅费津贴的个税征管松紧不同,实际征管中差旅费补贴标准的合理性的判断和把握,仍然是税企双方的关注点和难题。

2、某些地区因本地区未制定标准而不认可企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可免纳个人所得税,特别注意防范税务风险。

3、企业能够采用据实报销的,就据实报销;难以据实报销的,企业建立差旅费补助标准(尽可能接近国家规定发放标准)和报销制度,规范报销手续,只要能够实事求是地有足够的依据表明差旅费补助不是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可以不征税。

4、企业差旅费津贴的发放要符合企业经营常规,要以出差途中的住宿、交通及伙食费等凭据和出差计录为依据,津贴按日计算发放的,按日发放金额以不超过日均工资额为限,以体现差旅费津贴发放的合理性。

地址:娄星区税务局正对面三楼

娄底市氐星路19号[新华会计学校]二楼(新一佳超市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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