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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管理制度篇一
条 为了加强公共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维护公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大厦区域内公共地下空间的使用及其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大厦所辖区域内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经营类、餐厅、仓储或开展业务办公的单位或部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公共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保卫部负责检查和监督工作。申请使用地下空间的单位或部门,应当自公共地下空间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公共地下空间使用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地下空间,使用者应当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公共地下空间的所有权人、管理者、使用人、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等情况发生变更,管理者应当自情况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七条 地下空间使用单位或部门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相关设施的维和管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设施维护及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主管部门和保卫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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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明确地下工程的,视同已办理地下工程用地审批手续。
单建地下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单独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六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范围、用途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为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每一层地下建(构)筑物在水平面上垂直投影占地范围、竖向高程、层数、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
第七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可以采用有偿使用方式或划拨方式供应。具体项目的供地方式,依据国家、省、市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着于地下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经营性地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除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其他各类经营性项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第八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按地表同用途土地评估备案楼面地价的1/3收取;地下二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一层的标准的1/2收取;地下三层及以下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其中,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地下空间,土地评估价格按照上述标准确定。
第九条 对已办理地表建设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后经批准由同一建设单位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地下工程,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房地产初始登记前,按规定报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工矿仓储项目使用地下空间仍然用于工矿仓储用途的,不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