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制度。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是企业实力、规模、业绩和诚信的综合反映,是国家对物业管理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标志。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包括: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物业管理活动相适应
(三)资质三级企业
1、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5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4、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5、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起。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第五条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六条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登记许可经营项目。、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中的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