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下放相应审批权,明确由各省住建厅的审批程序由各地方决定,取消立项、增项,改为平行。同时,大量压缩考核材料,对资质增项、注册建造师的实践情况和业绩水平进一步细化规制,且强化了资质审批机关的法律责任。
近,住建部连续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对此,住建部表示,此次发出的两份通知总体上属于同一内容,出于同一目的,即简政放权、优化资质管理,前者是落实后者的具体措施及做法,此次调整的核心为后者。
简化施工总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申请指标。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工法、专利、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 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此项调整旨在简化施工总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申请指标,即对已获奖项的考核指标大幅放宽,尤其直接规定取消较为彻底。考虑到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的核心在资产、资金、人员,而获奖项不在此列,就容易理解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业绩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