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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代办房地产资质,拥有工作团队

    2024-12-02 09:00:01 3415次浏览
    价 格:面议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建设部于2000年3月发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按照企业条件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另外有暂定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 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三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2.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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