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检查。未经消防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开业检查需要的资料: 1、《消防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员工岗前消防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申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商铺的消防报批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审核申报表;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商铺平面图、消防示意图;
4、消防保卫措施和相关制度;
5、装修材料的防火检验合格报告;
6、甲、乙双方签订的消防协议。
报批后,当地的消防大队一般会在10个工作日内到商铺实地勘查。只要以上资料齐全、准确无误,基本上可以通过审批。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许可证 [1] 》发放程序 1. 申报单位出具申请报告,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领取《公安娱乐场所消防许可证申报表》。 2. 填写好《公共娱乐场所消防许可证申报表》,申报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填写好的申报表和申请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支队所管辖的重点单位直接送支队防火处)。 3. 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单位的报告和《申报表》后 7 天内,派分管参谋进行现扬勘察,按审核内容进行审核,合格的,各县(市)市由分管参谋签署意见,交大队主管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收取办证费,然后由大队内勤负责填发《公共娱乐场所消防许可证》。 4. 支队防火处在接到城市各区消防大队审核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 10 天内,即派分管参谋进行勘察、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报防火处长,支队主管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收取办证费,然后由防火处内勤负责填发《公共娱乐场所消防许可证》。 5. 审核内容:( 1 )有符合要求的环境和场所;( 2 )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3 )有健全的消防组织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