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商标法第八条之规定,已成功注册的商标,应自注册日起第5-6年期间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使用证明,以维持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如因特别事由未使用注册商标的,应说明理由并表明不放弃使用该商标,否则将导致该商标被撤销。登尼特对美国商标续展作以下说明:
(一)商标注册的有效期
1.1989年11月17日前的商标注册和续展注册有效期均为20;但1989年11月16日后的商标续展,其有效期为10年;
2.自商标修改法令生效后即1989年11月16日以后核准的商标注册,注册有效期改为10年,自注册之日起算。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亦为10年。
(二)续展提交的期限
提交续展的时间为注册期满前半年至注册期满后3个月内,注册期满后的3个月宽展期内提交续展需支付罚金。
(三)续展的申请文件
1.经商标注册人签署及宣誓的申请书。如果注册商标在续展时没在注册所核定的所有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申请书应只涉及续展时使用的商品项目,所有未使用项目应从注册中删除;
2.表示正在美国使用的注册商标用在商品上的实用标签。不需要销售的副本;
3.续展申请的规费。
美国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每次续展依然需提交使用证明或不使用理由,否则,美国专利商标局将撤销该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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