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原则初步确立,但未能有效落实。受当时关于计划和市场关系认识的限制,招标投标的市场交易属性尚未得到充分体现,招标工作大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有的部门甚至规定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和标底编制,以及中标人的确定等重要事项,都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招标领域逐步扩大,但进展很不平衡。招标投标制度的应用由初的建筑行业,逐步扩大到铁路、公路、水运、水电、广电等专业工程;由初的建筑安装项目,逐步扩大到勘察设计、工程设备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各个方面;由工程招标逐步扩大到机电设备、科研项目、土地出让、企业租赁和承包经营权转让。但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强制招标范围,不同行业之间招标投标活动开展很不平衡。
3)相关规定涉及面广,但在招标方式的选择上过于简略。大多没有规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在评标方面,缺乏基本的评标程序,也没有规定具体评标标准,在招标领导小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情况下,难以实现择优选择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