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标准:
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环境科研、监测、评价、规划、工程设计、自然保护、技术信息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2、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4、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项:
1.获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3.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发明人)。
4.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国家、省(部)级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生产的产品、监测及治理技术、工艺等达到当时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得到有关方面的鉴定认可或通过验收。
第四条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之一:
从事环境科研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研究,成果达到国内水平。
2.主持或主要参与二项以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地)级科研课题研究,课题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省内空白。
3.主持或主要参与三项以上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项目,并取得显著效益。
4.负责开发环保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三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效益。
从事环境工程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主要参与一项以上大型或二项以上中型环境工程的全过程,并通过验收。
2.主持或主要参与五项以上小型环境工程的全过程,并通过验收。
3.作为技术负责人,负责大中型工程运行,并主持二项以上大中型环境工程设备重大检修、抢修方案制定和实施。
4.主持或主要参与开发、应用环境工程新技术三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效益。
从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完成省(部)级科技项目一项以上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地)级科技项目二项以上或市(地)级业务主管部门、县级科技项目四项以上的技术负责人,并参加了相应的方案设计、组织实施和报告编写。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科技项目一项以上或省(部)级科技项目二项以上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地)级科技项目三项以上。
3.作为某专项技术负责人,负责数据综合分析和各类报告编写与审核工作三年以上,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一项以上或经市(地)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采用三项以上。
4.作为技术负责人,从事采样选点、分析、数据处理到报告编写等全过程四年以上;或作为某一环境要素负责人,从事该要素监测数据处理、分析、报告编写等技术工作四年以上。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一项以上或经市(地)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采用三项以上。
5.主编环境标准、监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三项以上,或主持编写环保部门中长期规划及有关重点项目的论证三项以上,并被有关部门采用。
6.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开发应用不同类型的监测新技术或新仪器三项以上。
7.在环境监测信息利用中有独到见解,起草或主持起草关于环境状况(含污染事故)等专题报告五项以上,并被省(部)级环保主管部门采用。
从事环境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与制订、修订市(地)级以上颁布的环境法规、规划、标准、技术政策等三项以上。
2.主持制订年度科技或监测计划三年以上,实践证明其计划既先进又行之有效,对出成果出人才具有重要作用。
3.对三个以上企业的三废治理进行技术指导,提出工艺技术改进方案并付诸实施,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果,经鉴定验收,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
4.主持推广环保新技术三项以上,并为实践所应用,效果显著。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二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省(部)级以正式文件列为重点成果推广项目的课题或研究成果的技术负责人。
2.被省(部)级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生产,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研究成果二项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的研究成果在实际应用中,有三项以上解决了所在地存在的环境问题,或找到解决环境问题对策,使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控制或明显改善。
4.承担完成的环境工程项目大型一项以上或中型二项以上或小型五项以上的技术负责人,实施后经有关部门验收确认为有效解决所在地环境问题,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5.开发应用环境新技术获得国家专利,并转化为商品,在实际中获得推广应用三项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6.负责重大监测技术工作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环境科研、环境调查、环境规划、影响评价、工程验收、毒性鉴定,以及准则条例、手册、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报告的编写,监测信息系统开发和维护、监测质量保证、监测方法研究开发、监测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监测仪器研制、改进等,其成果有三项以上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被采用。
7.获得国家或省级优质实验室的技术主要负责人。
8.制订、修订市(地)级以上环境法规、规划、标准、技术政策等的技术负责人,其技术管理成果有三项以上被正式推广应用。
9.对企业三废治理进行技术指导的技术负责人,有三项以上被企业采纳,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
第九条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X年(级、项、篇)以上——是指含X年(级、项、篇)及以上。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均规定同一事例不得重复使用(即用于同一条中的两个以上条件)。
3.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4.科技成果奖——主要指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
5.疑难技术问题——是指在项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本专业领域中重要的技术问题。
6.主持或负责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是指负责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并承担其中重要技术工作。
7.技术骨干、主要参与(加)、技术负责人——是指为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某一方面的技术负责人或具体承担某一项主要技术工作,并完成其中的具体工作。
8.项目全过程——指包括项目的方案调研、论证、设计、实施、调试、验收、报告编写等。
9.大中小型工程项目——按国家环境工程设计资质要求划定。
10.论文——指已刊登在CN期刊或有资料性出版物登记证号正式出版的期刊上或获奖证书的论文;评审组、评委会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论文及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进行答辩。
11.省级专业期刊——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正式出版的专业期刊。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